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无效的情形
文章分类: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:2021-04-22 阅读: 45491
一、禁止结婚
(一)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
直系血亲: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(父母,祖父母,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)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(子女,孙子女,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)。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:(1)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(含同父异母、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)。(2)同源于祖父母,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和堂兄弟姐妹。(3)不同辈的叔、伯、姑、舅、姨与侄(女)、甥(女)。注意:拟制血亲,同样适用于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之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,同样是禁止结婚的。
(二)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
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,医疗、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。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:(1)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;(2)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;(3)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;(4)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。发现前款第(1)项、第(2)项、第(3)项疾病的,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,提出预防、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。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,可以暂缓结婚,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(不生育,可以结婚);医疗、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。
二、婚姻无效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(1)重婚的;(2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;(3)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(4)未到法定婚龄的。
三、可撤销婚姻
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;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;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,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结合法律相关规定,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自始无效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